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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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金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海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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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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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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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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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504民初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金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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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金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海啸、张茂林第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云2504民初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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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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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504民初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金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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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红河大自然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海啸、张茂林、你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云2504民初3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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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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