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税稽罚[2018]32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税务局 |
1、2015年你公司购买礼品75000.00元,用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送礼,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你公司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0.00元。2016年你公司购买礼品、礼卡合计513250.00元,用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送礼,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你公司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02650.00元。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17650.00元。2、2016年1—4月,你公司在“营业费用——佣金”中支出国外佣金537108.83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现应补扣缴营业税26855.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42.77元、教育费附加805.66元、地方教育附加537.11元。2016年5——12月,你公司在“营业费用——佣金”中支出国外佣金423799.30元,2017年7月已在国税机关代扣代缴增值税25427.95元,但你公司未到地税机关申报扣缴相关的税费。现应补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71.40元、教育费附加762.84元、地方教育附加508.56元。合计应补扣缴32083.78元。3、你公司名下的169635平方米的土地,到目前为止是空地。你公司账面的房产部分是建在无证土地上,还有部分是建在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上。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厂区示意图,你公司使用的无证土地面积合计44712平方米,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2014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47120.00元;你公司2015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47120.00元;你公司2016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47120.00元。合计应补缴1341360.00元。于2018年06月26日至2018年07月18日对你单位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17650元的1.5倍处以罚款,计176475.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查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0.7倍处以罚款,计938952.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应扣未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0.5倍处以罚款,计14734.8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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