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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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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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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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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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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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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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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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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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175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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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 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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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32民初117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告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借款本金12341687.72元和期内利息700003.76元;二、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罚息(以借款本金1234168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1.5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加上90377.18元)和复利(分两个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利息700003.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1.5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罚息产生的复利以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1.5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总计金额以借款本金年利率24%为限;三、成都狮歌商贸有限公司对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5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罚息的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眉山柯美特投资有限公司对成都龙源棠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1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罚息的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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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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