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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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超、龚炜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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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执恢58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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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3-10 |
2 |
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兰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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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执复16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兰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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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6 |
3 |
万道均、李青松、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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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执2656号之一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万道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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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0-24 |
4 |
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符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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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终165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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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24 |
5 |
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景安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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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40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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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16 |
6 |
周华与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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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93执1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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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9-25 |
7 |
万道均、李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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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执265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万道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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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0-24 |
8 |
李青松、万道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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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终105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李青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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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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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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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4174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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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6-30 |
10 |
万道均与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李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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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534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万道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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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5-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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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4民初2356号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刘奎、龚文彬、胡超、何万兵、葛启利、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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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35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行 当事人-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奎 龚文彬 胡超 何万兵 葛启利 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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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356号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刘奎、龚文彬、胡超、何万兵、葛启利、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奎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5370053.43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截止2018年11月23日,资金占用费暂计2759774.98元;2、被告何万兵、龚文彬、胡超、葛启利、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奎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产生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水井坊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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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2 |
(2019)川0104民初2358号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刘成、何万兵、龚文彬、胡超、葛启利、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丰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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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23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行 当事人-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成 何万兵 龚文彬 胡超 葛启利 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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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358号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刘成、何万兵、龚文彬、胡超、葛启利、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成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5368481.37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截止2018年11月23日,资金占用费暂计2759204.15元;2、被告何万兵、龚文彬、胡超、葛启利、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成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产生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13时30分在本院水井坊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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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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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符春与被告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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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160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符春 被告- 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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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1608号符春与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对绵劳人仲案(2018)979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1、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3844元(2018年1月至3月,每月500元,4月上班17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0元(3000元/月×11个月);3、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未休年假待遇3034元(3000元/21.75天×未休年假11天×200%);4、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500元(工作年限5.5年×3000元/月);5、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未缴社会保险损失49741.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13时30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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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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