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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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建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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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8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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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6-11 |
2 |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欧堪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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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73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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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6-09 |
3 |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燕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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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52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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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9 |
4 |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庞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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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5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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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6-09 |
5 |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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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5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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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6-09 |
6 |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金才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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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38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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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1-03-04 |
7 |
庞雄与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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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193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庞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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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1-25 |
8 |
庞福与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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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192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庞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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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1-25 |
9 |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吴保童、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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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4844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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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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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闭延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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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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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0-06-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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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96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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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607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庞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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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福、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0)粤0606民初29607号民事判决,被告庞福不服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606民初2960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庞福无需向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A区4座10-11号、B区5座19-20号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9日的占有使用费158801元;2.判令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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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20)粤0606民初295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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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587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庞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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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庞雄、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庞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A区2座13-14号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9日的占有使用费98596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9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被告庞雄负担2264.9元。评估费60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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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3 |
(2020)粤0606民初296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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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607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庞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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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福、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庞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A区4座10-11号、B区5座19-20号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9日的占有使用费158801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3.61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37.59元,被告庞福负担3476.02元。评估费30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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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4 |
(2020)粤0606民初12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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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207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陈永章 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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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章: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陈永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北滘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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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5 |
(2020)粤0606民初166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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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657号 | -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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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清、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6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志雄、朱必信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银瑞担任记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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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6 |
(2020)粤0606民初295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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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587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庞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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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雄、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庞雄、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一环路东侧北滘果蔬综合批发市场B区5座1-2号、3座35-36号、A区2座13-14号、4座12-13号;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使用费220993.59元(746.6×40÷30×222)及利息(利息以220993.59元为本金,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第一项所列建筑之日止的使用费按40元/月/平方米[每月29864元]向原告计付,并计付利息(利息按月计算,以未支付的当月使用费为本金,从当月1号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惠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廖小慧、梁素媚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培华担任记录,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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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7 |
(2020)粤0606民初296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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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607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庞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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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福、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福、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一环路东侧北滘果蔬综合批发市场A区4座6-11号、B区5座19-20号;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使用费300907.28元及利息(利息以300907.28元为本金,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第一项所列建筑之日止的使用费按40元/月/平方米[每月40480.8元]向原告计付,并计付利息(利息按月计算,以未支付的当月使用费为本金,从当月1号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惠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车小芸、刘艳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培华担任记录,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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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8 |
(2020)粤06民终4193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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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193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 庞雄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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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193号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庞雄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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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9 |
(2020)粤06民终4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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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192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 庞福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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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192号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庞福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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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10 |
(2020)粤0606民初12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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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207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 陈永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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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章: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沃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佳农产品有限公司、陈永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张锦华、人民陪审员梁金福、人民陪审员钟金强组成,因工作安排,现案件合议庭成员变更为由审判长张锦华、人民陪审员杜桂霞、人民陪审员梁金福组成,由书记员李嘉濠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北滘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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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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