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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济妇儿

    杭州存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2号A座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卫医罚〔2022〕1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杭州存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AXQW63M现已查明:2021年12月21日,杭州存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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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5 详情
    2 杭西公(翠)行罚决字[2021]04204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4日10时,翠苑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2号的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旗下网站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未落实网站备案制度,没有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站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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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详情
    3 杭西卫医罚[2021]189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1、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3月7日、3月8日、6月26日,检验科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免疫血清学检验项目,超出登记科目的收费总计0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作出1、罚款3000元;2、吊销口腔科的行政处罚;2、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7月7日,二楼口腔科医疗废物暂存间未上锁防盗,医疗废物暂存和生活垃圾存放在同一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3、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3月8日至7月5日,共6名患者的打印病历资料中部分医疗文书书写不完整,医生签名栏为空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4、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冒用标有杭州城西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标识的病历本册、知情同意书等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吊销口腔科;3、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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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详情
    4 杭西卫医罚[2021]166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06月16日出具虚假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朱晓娣用于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行政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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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详情
    5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27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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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详情
    6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6012001170017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为西湖区天目山路182号杭州菁华妇儿医院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2020年01月09日10时20分,在医院垃圾集中投放处的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废弃的纸巾、泡面碗等废弃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0】第0007674号,责令立即改正。查处后,当事人于当天进行了整改。2020年1月1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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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7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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