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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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炎煌、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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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申51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炎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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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30 |
2 |
王炎煌、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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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5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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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1 | 2020-11-09 |
3 |
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诗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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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48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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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2-14 | 2019-03-04 |
4 |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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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2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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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18-06-12 |
5 |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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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67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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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2-31 | 2018-03-02 |
6 |
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王诗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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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9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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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1-15 | 2018-0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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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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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2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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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8200089N):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2018)闽058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066元,减半收取计43033元,由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的次日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承办法官:林雪迎书记员:林莹莹联系电话:0595-88617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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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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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2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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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8****898N):本院受理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狮世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一与被告签订的关于石狮市钞坑片区世茂广场·摩天城南区3号楼之G107号商铺的《世茂广场·摩天城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G108号商铺的《世茂广场·摩天城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G113号商铺的《世茂广场·摩天城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G115号商铺的《世茂广场·摩天城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G122号商铺的《世茂广场·摩天城租赁经营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2.解除原告二与被告签订的关于石狮市钞坑片区世茂广场·摩天城南区2号楼106-113、115、116、118、120号商铺的《租赁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3.被告立即将石狮市钞坑片区世茂广场·摩天城南区3号楼之G107号、G108号、G113号、G115号、G122号商铺全部腾空并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后返还给原告一;4.被告立即将石狮市钞坑片区世茂广场·摩天城南区2号楼106-113、115、116、118、120号商铺全部腾空并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后返还给原告二;5.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支付自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1月4日(即起诉之日)期间石狮市钞坑片区世茂广场·摩天城南区3号楼之G107号商铺租金237637.72元,G108号商铺租金19844.52元,G113号商铺租金97042.12元,G115号商铺租金122920元,G122号商铺租金148626.66元,并向原告一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案涉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G107号商铺按照1605.66元/日计算,G108号商铺按照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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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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