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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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宝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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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宝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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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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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执5424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新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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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宝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新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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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424号东莞市新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新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法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541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百顺水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一篇(2021)粤1972执6864、6866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皇家宝丽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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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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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42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新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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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新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东莞市宝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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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5424号东莞市新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新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142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货款118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8元),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315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厚街楼龙鞋材加工店、郭庆祝下一篇(2021)粤1972执6864、686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皇家宝丽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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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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