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天市监处字[2021]185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名称:广东贝佳人内衣服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00061740728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穗贞住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08号西座802-07室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2020年8月3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的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直营专柜经营的“连衣裙”(款号:BW53814)进行抽查抽样。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440020030333777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接缝性能(纰裂)’项目不符合FZ/T81004-201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2020年12月25日上午,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4400200303337771)及相关材料,现场未发现上述涉检产品,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检产品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No:4400200303337771)及其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2017年6月22日,当事人因2018春夏新品的新品订货会需要,生产了*件“连衣裙”(款号:BW53814)作为样办,产品成本为*元/件。该“连衣裙”(款号:BW53814)吊牌上标示有“款号:BW53814”、“款名:连衣裙”、“颜色:小鸟花卉”、“尺码:170/92AXL”、“零售价:RMB548”、“广东贝佳人内衣服饰有限公司”、“”等字样。2020年3月24日,当事人将上述*件“连衣裙”(款号:BW53814)发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的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当事人直营专柜进行销售,按相关合同约定,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按照产品销售额的*从中提取佣金。2020年8月31日,当事人以*元/件的价格销售了*件“连衣裙”(款号:BW53814)给抽检机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额共计*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每件产品提取佣金*元(*元/件X*),共提取佣金*元。剩余的*件“连衣裙”(款号:BW53814)因为季节原因已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至仓库。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连衣裙”(款号:BW53814)货值金额认定为1644元(*元/件x*件),违法所得认定为269.79元(*元/件x*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440020290333777C)。3、《检验报告》(No:4400200303337771)。4、《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检查时间:2020年12月25日)和现场照片。5、《送达回证》(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5日)。6、《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责字〔2020〕执四1-1225-2号)。7、当事人提供的“合作经营合同”、“合同主体确认书”、“附件四:乙方基本资料”、“七、经营范围、品牌、扣点、保底等条款”等资料的复印件。8、当事人提供的《设计打样通知单》。9、当事人百胜系统打印的《华润万家五羊店进销存汇总表》、“华润万家五羊店收货清单”、“商店退货单”、华润万家商场系统后台的销售明细数据和商场小票等资料。10、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华润万家五羊店促销方案的申请》、《关于销售单价的情况说明》。11、当事人提供的《关于BW53814产品抽查不合格的情况说明》、《关于款号为BW53814产品抽查不合格的整改报告》等资料。12、《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1〕1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连衣裙”(款号:BW53814)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连衣裙”(款号:BW53814),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3288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69.79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电话:020-38748355)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 收起
...
展开
|
2021-04-0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