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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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102民初2603号之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赖以立 吴燕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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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4 |
2 | (2017)赣0102民初260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胡晓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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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4 |
3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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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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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淑华、叶益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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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2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叶益波 杨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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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华、叶益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淑华、叶益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15548.77元及违约金(615548.77元*10%=61554.88元+以615548.77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淑华、叶益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玉珍、书记员王锐。联系电话:0791-86801309。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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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2 |
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淑华、叶益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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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2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叶益波 杨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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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华、叶益波: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月三月十六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玉珍、书记员王锐。联系电话:0791-86801309。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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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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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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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叶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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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剑: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二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谷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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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
4 |
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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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413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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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强强: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红角洲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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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5 |
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晖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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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60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胡晓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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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晖: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红角洲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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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6 |
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以立、吴燕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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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6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赖以立 吴燕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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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以立、吴燕飞: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以立、吴燕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2民初260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红角洲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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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7 |
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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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413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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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强强: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本案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角洲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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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8 |
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以立、吴燕飞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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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6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赖以立 吴燕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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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以立、吴燕飞: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以立、吴燕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本案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角洲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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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9 |
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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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6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胡晓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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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晖: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本案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角洲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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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10 |
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以立、吴燕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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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60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赖以立 吴燕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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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以立、吴燕飞: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以立、吴燕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赣0102民初26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赣0102民初2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本案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角洲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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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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