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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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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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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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东盛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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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盛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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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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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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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凝维德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杨明、广州食安菜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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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凝维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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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山市东盛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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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盛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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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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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8725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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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87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启辰(中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盛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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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敏、第三人中山市东盛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东方启辰(中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8725号】一案,现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0)粤2071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除要求被上诉人支付35万元转租补偿金外的诉讼请求(即原审第一项及补充增加的第1、2项诉讼请求);三、请求法院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相应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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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0)粤2071民初935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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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3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凝维德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明 广州食安菜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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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凝维德食品有限公司诉杨明、广州食安菜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9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凝维德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租金2503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0359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凝维德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残值损失25000元;三、被告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凝维德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凝维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被告食安菜妈公司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凝维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被告广州菜妈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7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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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3 |
(2020)粤2071民初804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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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804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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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原告广东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菜妈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建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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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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