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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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刘小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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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1593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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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 | 2021-10-16 |
2 |
董冬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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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30执83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董冬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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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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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萧山兴兴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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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8126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萧山兴兴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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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0 |
4 |
原告董冬南诉被告邬浩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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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30民初38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董冬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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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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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代朋、象山鑫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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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2949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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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30 |
6 |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汪满太、徐新华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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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672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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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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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冯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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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特30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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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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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贺得波、义乌市新罗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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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2民初155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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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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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夏来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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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2民初116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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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06 |
10 |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柴良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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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15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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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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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罗浩楠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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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31 | 2020-05-19 |
2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范重阳 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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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4-10 |
3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杭州新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朱远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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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G27 | 2020-03-31 |
4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陈心龙 马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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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G60 | 2019-12-10 |
5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心龙 马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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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G45 | 2019-10-29 |
6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心龙 马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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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G10 | 2019-07-07 |
7 | (2018)浙0106民初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柯辉 被告- 张雷 战捷 第三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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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8-07-01 |
8 | (2018)浙0106民初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柯辉 被告- 张雷 战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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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8 |
9 | (2018)浙0106民初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柯辉 被告- 张雷 战捷 第三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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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96 | 2018-03-18 |
10 | (2016)浙0106民初296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王欣 段塘那 王欣 段塘那 王欣 段塘那你 吴芝凤 杨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胡瑞成 童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吴芝凤 杨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胡瑞成 童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吴芝凤 杨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胡瑞成 童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沈小忠 杭州长青热镀锌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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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03-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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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民初33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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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339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彭开亮 尤明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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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3398号彭开亮、尤明义: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彭开亮、尤明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5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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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
2 |
(2020)浙0110民初121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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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21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豆世奎保险人代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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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2128号豆世奎: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豆世奎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2128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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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3 |
(2021)浙0105民初1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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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33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杭州强顺物流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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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1336号杭州强顺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强顺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杭州强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损失167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损失167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杭州强顺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185元。公告费260元,由杭州强顺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13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并将应负担的公告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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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4 |
(2021)浙0108民初13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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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初136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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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36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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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5 |
(2020)浙0110民初171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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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15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柴良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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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150-2号柴良海: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柴良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7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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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8 |
6 |
(2020)浙0110民初171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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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150-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柴良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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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150-1号柴良海(身份证号330823197107152511):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柴良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住址不明,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起诉称:2020年7月19日,柴良海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余杭区良运街路口,与在路口等红绿灯的李奇峰驾驶的浙A01A8S车、赵加飞驾驶的浙DW95E8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公安交警认定,柴良海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要求柴良海代位求偿浙A01A8S车因交通事故的修理费273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2021年2月24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于2021年2月25日上午9:00分在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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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7 |
(2020)浙0110民初121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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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212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豆世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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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2128号豆世奎: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豆世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请判令:被告豆世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6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送达期满次日起十五日为举证期限。本案定于2021年01月0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交通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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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8 |
(2019)浙0108民初56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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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562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王小华 斯少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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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斯少一:本院对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浙0108民初562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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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9 |
(2019)浙0602民初7302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张明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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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730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张明洋 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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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张明洋、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张明洋支付给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金4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明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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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10 |
(2018)浙0108民初56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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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562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王小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州支公司 斯少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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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斯少一:本院已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王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州支公司、斯少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18)浙0108民初56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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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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