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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昊昊邦

    四川鸿昊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16号5楼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应强与罗明科、滕龙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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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应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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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应强与罗明科四川鸿昊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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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李应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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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12民初101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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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01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李应强 被告- 四川鸿昊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滕龙生 罗明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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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四川鸿昊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道16号5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A21B5U:本院受理的李应强诉四川鸿昊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滕龙生、罗明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22866元;2、要求被告从2017年10月起,按122866元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二支付原告违约金,直到本金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00分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9)渝0112民初10171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9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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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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