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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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市市监船行处【2020】40号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N-P2O5-K2O26-12-16总养分≥54%含氯40kg/袋的掺混肥料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虽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结果,但已经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并已经用于农业生产,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化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5元2.并处罚款1029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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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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