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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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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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终9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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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6 |
2 |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广安、樊井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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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2执244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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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10 |
3 |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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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26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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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9 |
4 |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孙兆宏、邹红霞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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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26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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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9 |
5 |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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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26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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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9 |
6 |
孙某1、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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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民初4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孙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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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30 |
7 |
安徽安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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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2民初36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安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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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9 |
8 |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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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2民初27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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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30 |
9 |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俞保庆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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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2执70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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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31 |
10 |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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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66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孙兆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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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3-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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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韩晓明 孙兆宏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邹红霞 被告-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邱志江 刘建萍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及新疆圣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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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7-11 |
2 | (2018)川01民初50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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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19-11-21 |
3 | (2018)皖0102民初23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梅开献 何世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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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4 |
4 | (2018)皖0102民初224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顾正喜 蒋兰美 郑永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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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5 | (2018)皖0102民初22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傅金萍 傅小虎 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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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6 | (2018)皖0102民初2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余宗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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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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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15 |
8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夏太军 胡金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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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4 |
9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忠保 曹芸 胡海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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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02 |
10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如忠 胡业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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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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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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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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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民初5023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4108497.39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2011071010912、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长他项2011第071000514号)享有有限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2500万元)优先受偿;4.九被告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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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2 |
(2018)川01民初50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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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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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8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前拖欠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6606247.38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孙兆宏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中方园小区西区50号楼2单元1层C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八被告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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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3 |
(2018)川01民初50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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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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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4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4108497.39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九被告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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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4 |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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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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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6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1703699.98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元氏县107国道东侧使庄段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元国用(2009)第111号,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元他项(2011)第052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优先受偿;4.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股权(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优先受偿;5.被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30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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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5 |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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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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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5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6700000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国营荷包湖农场一大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07)第100113145号〕及地上建筑物(武房权证东字第20090106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优先受偿;4.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30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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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6 |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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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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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7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1942913.59元;2.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就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武汉市国营荷包湖农场一大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07)第100113145号〕及地上建筑物(武房权证东字第20090106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优先受偿;4.被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兆宏、邹红霞承担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30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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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7 |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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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一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五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六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七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八孙兆宏 九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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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3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四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五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六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七吉林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八孙兆宏、被告九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108497.39元;2.判令被告六、八、九对被告一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七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4月29日9点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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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8 |
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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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一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二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五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六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七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八孙兆宏 九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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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4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四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五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六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七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八孙兆宏、被告九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425341.40元;2.判令被告二至九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4月29日9点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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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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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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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0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一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三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五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六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七孙兆宏 八邹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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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5028号原告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三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四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五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六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七孙兆宏、被告八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郑州天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前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6606247.38元;2.判令被告一至八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七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中方园小区西区50号楼2单元1层C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4月29日9点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C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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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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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初133号神刚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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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初1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神刚建机(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孙兆宏 邹红霞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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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初133号神刚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256264.37元;2.判令被告二-八对被告一以上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安徽泰源出质的股权(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人民币750万元)优先受偿;4.判令八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提交新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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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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