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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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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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申478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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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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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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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3-3号 | - |
当事人- 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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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破3-3号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的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清算,现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终结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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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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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3-2号 | - |
当事人- 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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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破3-2号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计和调查,查明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活动,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裁定宣告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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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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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3-1号 | - |
当事人- 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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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3-1号本院根据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3月3日前,向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负责人:倪烨中;联系人:倪烨中;联系电话:020-873110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粤新信息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8日下午14点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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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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