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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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步成、吕坤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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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民终120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韩步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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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8 | 2020-03-30 |
2 |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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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3民初1516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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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9-12-18 |
3 |
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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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3民初15169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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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8-01 | 2019-09-16 |
4 |
上诉人吕坤明、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步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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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95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吕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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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6 | 2017-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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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5391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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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1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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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3914号之一吴旭旭: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旭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53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旭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8000元、截至2021年2月14日止的违约金2705.04元并继续支付违约金(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04元(已由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889.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89.0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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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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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391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吴旭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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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53914号之一 吴旭旭: 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旭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53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旭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8000元、截至2021年2月14日止的违约金2705.04元并继续支付违约金(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04元(已由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889.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89.0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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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3 |
(2021)粤0304民初17714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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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714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肖志伟 武汉半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李颖婷 卓文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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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714号卓文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半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肖志伟、李颖婷、卓文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武汉半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下款项,被告肖志伟、李颖婷、卓文清对以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1)被告武汉半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为付的销售价款本金;(2)分别以被告武汉半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其还清全部销售款价本金之日止,按千分之二/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暂计至本诉状出具之日为6120元;(3)分别以被告武汉半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其还清全部销售价款本金之日期间各期到期应付未付的销售价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起至被告武汉半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还清对应到期应付未付的销售价款本金之日止,按照1.5%/月向原告支付资金使用费,此项资金使用费用暂计至本诉状出具之日为825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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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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