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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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沈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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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初545号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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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3 |
2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余庆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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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89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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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1 |
3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张金峰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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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02民初7441号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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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9-17 |
4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森纳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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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0513号之一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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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1 |
5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许祥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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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771号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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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02 |
6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黄仁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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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8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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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1 |
7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黄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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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63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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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30 |
8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郑洪波侵害著作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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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1455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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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02 |
9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邓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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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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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10 |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沐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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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810号之一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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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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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591民初11037号 | -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沐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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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7-30 |
2 | (2019)苏0591民初11037号 | -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沐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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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7-30 |
3 | - | -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沐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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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03-03 |
4 | - | -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沐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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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03-03 |
5 | - | -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田姊格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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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11-21 |
6 | - | -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田姊格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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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11-21 |
7 | -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景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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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3 | 2019-11-14 |
8 | -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景言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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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3 | 2019-11-14 |
9 | - | -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邓德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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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9-09-03 |
10 | - | -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邓德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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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9-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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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民初4218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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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421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何舒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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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4218号何舒文:关于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粤0111民初421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421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舒文名下价值共计22万元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邓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034540111972021-08-0517:42:11:0(2021)粤0111民初4218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告,裁定书,民初,送达,广州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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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2 |
(2021)粤0111民初25005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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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5005号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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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5005号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111民初25005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以生产、销售方式侵犯原告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销毁一切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产品的库存;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0万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调查取证费(人民币168元)及律师费、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14:30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或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温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318540103752021-08-0418:52:26:361(2021)粤0111民初25005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送达,侵犯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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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3 |
(2021)浙0110民初132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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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25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廖荣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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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254号廖荣: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廖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15分于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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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4 |
(2021)粤0304民初23329号送达公(2021)粤0304民初23329号执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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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23329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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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3329号胡龙芳:申请执行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6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执233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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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5 |
(2021)粤0105执16788号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合谨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黄江富知识产权与竞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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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6788号 | - |
当事人-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合谨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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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6788号广州合谨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6788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9864002021-07-0915:29:48:372联系人:张烈兵、张丽娴(2021)粤0105执16788号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合谨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黄江富知识产权与竞争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广州合谨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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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3 |
6 |
(2021)粤0111民初3212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桂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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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321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谢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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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3212号谢桂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桂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21)粤011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谢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第3396320号“欧时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谢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谢桂英负担800元(上述受理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予以退回,原告同意其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020-83008063巫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539478302021-05-3117:31:25:435(2021)粤0111民初3212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桂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告谢,公告,判决书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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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7 |
(2021)粤0106民初8494号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刘玉君、郴州市欧莱妮裳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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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849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郴州市欧莱妮裳服饰商行 刘玉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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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8494号刘玉君、郴州市欧莱妮裳服饰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君、郴州市欧莱妮裳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10时4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405152021-05-2621:34:48:469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1)粤0106民初8494号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刘玉君、郴州市欧莱妮裳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刘玉君、郴州市欧莱妮裳服饰商行: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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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8 |
(2021)粤0111民初35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黎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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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3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陈黎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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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35号陈黎东: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黎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第3396320号“欧时力”、第1405051号“OCHIRLY”、第9562586号“ochir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陈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陈黎东负担3650元,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被告陈黎东负担的3650元并于上述判决还款期限内向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迳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温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318539320712021-05-1917:50:24:857(2021)粤0111民初35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黎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广州,公告,被告,陈黎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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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9 |
(2021)粤0111民初3972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景坤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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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397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黄景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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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3972号黄景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景坤侵害商标权纠纷[(2021)粤0111民初3972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事第三审判庭联系人:吴佳敏、王柯苏联系方式:020-8300758283007548539218702021-05-1215:58:15:665(2021)粤0111民初3972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景坤侵害商标权纠纷公告,开庭,送达,白云区,审理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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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10 |
(2020)粤0111民初32155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腾秀商贸有限公司、吴日生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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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2155号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腾秀商贸有限公司 吴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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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32155号吴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腾秀商贸有限公司、吴日生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3215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广州腾秀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och1JJ4031480-5(登记号:粤作登字-2017-F-00022616)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腾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被告吴日生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被告广州腾秀商贸有限公司、吴日生负担675元。(被告广州腾秀商贸有限公司、吴日生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联系人:020-83008370、83007441张助理、许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39164762021-05-0816:13:37:611(2020)粤0111民初32155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腾秀商贸有限公司、吴日生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判决,广州,执行,公告,生效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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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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