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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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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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5民初16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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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9-27 |
2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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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执1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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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26 |
3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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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执1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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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26 |
4 |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同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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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执恢166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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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6 |
5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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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20民初512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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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30 |
6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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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20民初512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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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30 |
7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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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3民初181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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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8-28 |
8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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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5民初117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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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9-14 |
9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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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3民初36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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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6-20 | 2020-09-30 |
10 |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同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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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执1309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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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7-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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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3民初100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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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2 |
2 | (2018)渝0103民初100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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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2 |
3 | (2018)渝0103民初100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奉节县德美物业管理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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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2 |
4 | (2018)渝0103民初100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奉节县德美物业管理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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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2 |
5 | (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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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0 |
6 | (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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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0 |
7 | (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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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4 |
8 | (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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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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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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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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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28318元,并支付以13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以13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以111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增加服务费;二、驳回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0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8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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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2 |
(2018)渝0103民初100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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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00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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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0076号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0076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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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3 |
(2018)渝0103民初14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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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45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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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4542号重庆昆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454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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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4 |
(2018)渝0103民初100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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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00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当事人- 奉节县德美物业管理经营部 被告- 奉节县德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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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0079号奉节县德美物业管理经营部:我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奉节县德美物业管理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0079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护保养费人民币26,000.00元及截止2018年3月31日增加的服务费5,487.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8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2楼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联系人:付佃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96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2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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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
5 |
(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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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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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泰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007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要点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护保养费28318元,并支付以13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以13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以111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的增加服务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一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六台电梯进行维护,服务期限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每年服务费为27200元(被告在服务起始日起7天内支付服务费),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相应价款,原告保留对所有到期未支付款项计算增加服务费用的权利,计算增加部分的费用按每月1.5%或最高法定额度,以较低者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对电梯进行维护,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服务费;截止2018年3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电梯维护费27200元及增加的服务费8973.77元(实际金额分别为每期应付款项为基数,以1.5%为月利率,以被告应付款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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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6 |
(2017)渝0103民初105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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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51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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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0513号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0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款27883元,并支付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为:1、以1195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1.5%计算;2、以119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1.5%计算;3、以3983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1.5%计算);二、驳回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4元,由被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月十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秦必强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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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7 |
(2017)渝0107民初168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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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8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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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16873号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彭法庭第七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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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8 |
(2017)渝0103民初105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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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51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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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3民初10513号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0513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梯维保费28943元,以及逾期违约金(其中11950元从2016年5月22日起,11950元从2016年8月22日起,5043元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维保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签订了《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金塔大厦项目”的5台电梯电梯提供电梯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2日。根据维保合同的约定,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分四期支付,被告应在每期服务起始日,按照原告出具的发票支付款项,付款期限为7天。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应阶段的电梯维保费支付条件早已经成就,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相应款项,被告却怠于履行其付款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本院)、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之日次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六月五日联系人:秦必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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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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