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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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马柳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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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405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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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6-03-29 | 2018-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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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3民初58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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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陈长英 余果旻 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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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584号之一陈长英、余果旻、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陈长英、余果旻、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长英、余果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437875.84元;二、被告陈长英、余果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2480.92元;三、被告陈长英、余果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息1181.48元、复利187.37元(暂计至2019年6月27日,此后以全部未还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案涉《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在被告陈长英、余果旻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陈长英、余果旻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乔司镇连城国际花园18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在上述第四项所涉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被告陈长英、余果旻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被告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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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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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8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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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陈长英 余果旻 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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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584号陈长英、余果旻、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长英、余果旻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46037.99元及利息1613.56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2、被告陈长英、余果旻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连城国际花园18幢1单元301室的房地产处置所得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被告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6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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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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