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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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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龙船头工业区2号D栋201房(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14499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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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44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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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4499号陈静华:  本院受理的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486312021-06-0116:37:09:16联系人:唐薇、王伟雄(2021)粤0106民初14499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陈静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联系人:唐薇、王伟雄电话:830008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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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2

    (2021)粤0106民初14646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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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46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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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4646号陈静华:  本院受理的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486182021-06-0116:36:16:161联系人:唐薇、王伟雄(2021)粤0106民初14646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陈静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联系人:唐薇、王伟雄电话:83008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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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3

    (2021)粤0106民初16786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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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7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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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86号陈静华:  本院受理的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476582021-05-3116:52:44:711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86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陈静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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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4

    (2021)粤0106民初16790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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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7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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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90号陈静华:  本院受理的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476962021-05-3116:54:01:683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90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陈静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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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5

    (2021)粤0106民初16787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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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78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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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87号陈静华:  本院受理的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476242021-05-3116:18:27:319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87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陈静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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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6

    (2021)粤0106民初16795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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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7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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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95号陈静华:  本院受理的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476232021-05-3116:18:25:103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95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陈静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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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7

    (2021)粤0106民初16793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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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7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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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93号陈静华:  本院受理的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476142021-05-3116:18:02:528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93号广东财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陈静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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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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