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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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富士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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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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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9 |
2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欧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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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49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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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8-25 |
3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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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2号之二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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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16 |
4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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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5号之二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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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16 |
5 |
东莞权科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威迪玻璃有限公司、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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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448号 | 票据纠纷 |
异议人-东莞权科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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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10-20 |
6 |
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威迪玻璃有限公司、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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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449号 | 票据纠纷 |
异议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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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10-20 |
7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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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12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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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11-03 |
8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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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1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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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08-27 |
9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惠尔家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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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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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4-03 |
10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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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88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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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9-03-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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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669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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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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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2号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9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人民币693819元、利息25546.42元、诉讼费536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647元,合计734381.4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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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2 |
(2019)粤1972执669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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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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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5号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9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人民币389900.31元、利息14356.13元、诉讼费35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17元,合计413847.44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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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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