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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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庆平、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诉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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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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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美和日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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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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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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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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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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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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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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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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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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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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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海川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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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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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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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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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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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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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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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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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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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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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2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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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2号2019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月2日,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请求本院终结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裁定宣告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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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
2 |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更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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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2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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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2号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公告的(2019)浙0211破17号,因案号错误,特补充公告,内容为本院根据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8日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恒基公司管理人。恒基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2日前,向海斌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宁波万豪中心12楼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闻倩玉律师,电话:18167239008;徐伟律师,电话:1360588914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登记表等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在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网站:www.doslaw.com.cn下载中心处下载,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地址进行申报,也可邮寄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斌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斌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2:30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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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3 |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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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申24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被申请人-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 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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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申24号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9)浙0211执1360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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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4 |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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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7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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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7号本院根据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8日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恒基公司管理人。恒基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2日前,向海斌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宁波万豪中心12楼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闻倩玉律师,电话:18167239008;徐伟律师,电话:1360588914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登记表等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在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网站:www.doslaw.com.cn下载中心处下载,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地址进行申报,也可邮寄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斌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斌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2:30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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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5 |
原告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高漂红、宁波开中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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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4575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高漂红 宁波开中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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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4575号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高漂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高漂红、宁波开中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000元、至2018年4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801100.57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高漂红对上述第一条被告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6458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高漂红、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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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6 |
原告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高漂红、宁波开中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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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4575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高漂红 宁波开中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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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4575号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高漂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高漂红、宁波开中机械有限公司关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2543563.57元,以上合计22543563.57元;2.被告高漂红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宁波全泉净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被告宁波开中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建永、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3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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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7 |
(2018)浙0212执异1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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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异1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中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励燕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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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异138号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中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励燕玲、励栽峰:本院在执行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中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励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中屹公司的股东励栽峰为被执行人。经审查已作出(2018)浙0212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励栽峰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励栽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宁波中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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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8 |
(2018)浙0212执异1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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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异1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中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励燕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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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异139号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中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励燕玲、励栽峰:本院在执行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沁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中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汉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励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中屹公司的股东励栽峰为被执行人。经审查已作出(2018)浙0212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励栽峰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励栽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宁波中屹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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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9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庆平、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和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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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7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金庆平 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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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737号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庆平、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09162.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庆平、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3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21元,被告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庆平、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282元。各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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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
10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庆平、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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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7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金庆平 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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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737号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庆平、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欠息77623.00元,利息25134.24元,罚息810030.00元,共计1611394.24元(利息、复利、罚息2016年1月18日即挂息转贷前一日)。二:判令被告二至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成通、赵七楠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9月29日上午10时0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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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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