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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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宇、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与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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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异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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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29 | 2016-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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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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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36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刘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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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5-12-21 | 2016-12-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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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财保26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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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26号 | - |
当事人- 中信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 深圳市合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信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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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财保26号深圳市合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盈信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合懋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深圳市盈信源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74414101822001981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965.7元;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合懋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965.7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联系人:杨夏尔联系电话:210501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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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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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952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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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952-9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被告- 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 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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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952-964号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先科激光电视有限总公司、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7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海丰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5)海法执指字第6-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2-1区31栋(B型集体宿舍)第6层房屋(除606号房外)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土地的使用权归买受人苏德伟所有。2010年6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案外人曾宪铮等人以海丰法院错误执行了其享有所有权的上述标的之624房等15套房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0)粤03执异952-964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异952-964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曾宪铮等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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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3 |
(2017)粤0304民初9164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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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164号 | 借记卡纠纷 |
原告- 赵玉梅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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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16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玉梅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赔偿原告因银行卡被盗刷产生的存款损失8743.5元及因被盗取存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自2015年6月13日开始计算直至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暂计为1000元),共计9743.5元;2、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对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你的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七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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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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