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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弘隆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D1区钢铁世界南路01号办公楼四楼之0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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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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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锴达贸易有限公司、李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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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何元滔
    佛山市顺德区锴达贸易有限公司
    李建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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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梁炳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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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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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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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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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深圳市云普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钤埕、吴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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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市云普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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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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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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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梁炳辉、陈钟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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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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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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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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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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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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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与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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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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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606执恢2627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1-05 详情
    2 (2020)粤06执1721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10 详情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民终8697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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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86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钢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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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8697号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钢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与刘志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粤0606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志文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100万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为53800元(刘志文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负担。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21)粤06民终8697号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8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已预交538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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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2

    (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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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75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韦翠群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梁炳辉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何佩玲 吴健民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淑娟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钟沛 吴明杰 吴倩玲 陈卓庭 韦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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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翠群、吴绍文、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33539.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39908.8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以本金5733539.5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139908.85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利息2220026.53元、罚息1110013.26元、复利81259.06元,合计共3411298.85元;二、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0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在最高额2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十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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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0
    3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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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志文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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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请求依法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556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志文对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的诉讼请求,改判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不需要向刘志文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三、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志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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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4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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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志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钊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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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文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利息1000000元。本案受理费为5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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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5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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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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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112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11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2.以11199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3.以1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4.以11199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5.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础以年利率9.9%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746.69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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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6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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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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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11074875.06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2.以7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3.以13999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4.以13999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5.以11074878.27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6.以11074875.06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7.从2013年7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上述利息为基础以年利率9.9%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480.11元,由十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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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7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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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志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钊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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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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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8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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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55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志文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锐钊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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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锐钊、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广州钢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瑞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兴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何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刘志文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1、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利息(起诉前暂计100万元利息,从起诉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2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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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9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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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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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1200000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624447.8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四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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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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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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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13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绍文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吴健民 陈钟沛 韦翠群 陈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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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1074875.06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38476.64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绍文、吴明杰、何佩玲、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钟沛、韦翠群、陈淑娟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四被告共同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2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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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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