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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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士平、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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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财保36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丁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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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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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宽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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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3民初242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人-姚宽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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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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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基石华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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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终85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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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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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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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37执保34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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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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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大百汇品牌产业园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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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25民初25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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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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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宽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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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3民初242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人-姚宽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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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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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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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37民初1186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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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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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云龙、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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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1271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霍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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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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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国、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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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民初26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怀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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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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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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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民终48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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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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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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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4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赵全坤 当事人-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桃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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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0487号原告赵全坤诉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德胜、江苏桃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国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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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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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27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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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2779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得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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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2779号之一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得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21)粤0304民初527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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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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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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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058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南阳市聚康弘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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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4民初10582号 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聚康弘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科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1月20日的利息为2004.11元),本息暂合计1002004.1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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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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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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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4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赵全坤 当事人-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德胜 江苏桃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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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03民初10487号原告赵全坤诉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德胜、江苏桃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国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需要,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12月21日上午9:30在本院6楼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胡萍法官电话:0871-64884157接待地点:昆明市白云路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2号(民庭接待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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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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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4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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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41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晟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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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8416号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晟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473740.41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473740.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为4413.03元);3.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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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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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4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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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4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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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4411号张建夫:原告李云与被告张建夫、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云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二、被告张建夫对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建夫负担。本案笔迹鉴定费7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鉴定费7600元支付给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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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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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9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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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94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于文涛 被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吕同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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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941号吕同胜、贺新华:原告于文涛与被告吕同胜、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贺新华、姚志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于文涛全部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吕同胜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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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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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3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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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沃腾玛尔洁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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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329号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宁波沃腾玛尔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13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155000元,以及支付该货款自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到期之日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利息损失暂计18516元,暂合计为173516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8日16时0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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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 9 |
(2021)粤0304民初113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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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沃腾玛尔洁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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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329号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宁波沃腾玛尔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113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155000元,以及支付该货款自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到期之日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利息损失暂计18516元,暂合计为173516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8日16时0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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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 10 |
(2020)粤03执545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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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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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457号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123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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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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