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余市监罚处〔2019〕843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们认为:当事人杭州方罄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5台电热蒸饭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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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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