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刘保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云0112执903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1 |
| 2 |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宁01民初47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1-28 |
| 3 |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宁01民初47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1-28 |
| 4 |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刘保坤、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石林板桥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云0112民初7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28 |
| 5 |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宁01民初30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1-01-28 |
| 6 |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重庆诚捷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渝01民终32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9-02 |
| 7 |
汤阴县汇源诚物资供应部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宁01民初301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汤阴县汇源诚物资供应部 收起
...
展开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8-17 |
| 8 |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原天盟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民初7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5-20 |
| 9 |
安宁通至物流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民终678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安宁通至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2-20 |
| 10 |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安宁先浩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民终680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2-2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云0112民初7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你、刘保春、刘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2民初7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刘保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贷款208594元,并以2085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由被告刘保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451.13元;三、驳回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保坤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4元(已由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刘保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12-16 |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云0112民初70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20859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自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6540.73元;(2)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为7140元。上述金额合计222304.7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9-24 |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云0112执5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曲靖市沾益区大坡乡阳光烤烟生产综合服务社 王立云 收起
...
展开
|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大坡乡阳光烤烟生产综合服务社、王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4761号民事调解书,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2执55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9-01-09 |
| 4 |
(2017)云0102民初11609号 收起
...
展开
|
(2017)云0102民初116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峻崧火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1609号云南峻崧火电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11609号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3-14 |
| 5 |
(2017)云01民初1930号 收起
...
展开
|
(2017)云01民初1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大化集团大连瑞霖化工有限公司 大化集团大连瑞霖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1930号大化集团大连瑞霖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起诉大化集团大连瑞霖化工有限公司、大化集团大连瑞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182026.68元、该货款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852742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及该货款处2017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1-30 |
| 6 |
(2019)云01民初732号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民初7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本院受理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 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 郑学华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郑宏: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郑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50万元,及赔偿损失36万元,以及支付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退款利息;二、由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鸿亿矿产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由被告郑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以其继承郑学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四、驳回原告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0-03-30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