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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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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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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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水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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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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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全支行、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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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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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全支行、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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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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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浙江荣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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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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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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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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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与余水富、潘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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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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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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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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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诸暨赵家樱花山庄、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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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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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王利丽、徐志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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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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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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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02执486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2 | (2021)浙0603执恢1060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30 | 详情 |
3 | (2020)浙0602执448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3 | 详情 |
4 | (2020)浙0602执4482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3 | 详情 |
5 | (2020)浙0602执4480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3 | 详情 |
6 | (2020)浙0602执3441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7 | (2020)浙0602执2898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8 | (2020)浙0602执452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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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02民初1225号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水富保证合同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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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22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余水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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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余水富(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1****4517):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余水富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16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滞纳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被告余水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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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2 |
(2021)浙0602民初1081号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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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0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 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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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821029.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1087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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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3 |
(2021)浙0602民初1225号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水富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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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22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余水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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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余水富(3306021981****4517):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22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余水富立即支付给原告担保费21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滞纳金(至2020年12月25日利息暂计2494.8元,本息合计2409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韩咪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伟儿、陈云清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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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4 |
(2021)浙0602民初1081号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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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08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 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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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08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3821029.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丽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利息为1025217.45元,本息合计14846246.75元);2.被告浙江丝特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陆洲针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韩咪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祝兴法、陈云清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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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5 |
(2018)浙0602民8379号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糯滋滋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一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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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83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糯滋滋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 陈松旺 胡利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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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8379号绍兴市糯滋滋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陈松旺(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6****8079)、胡利雅(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8****920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市糯滋滋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陈松旺、胡利雅支付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10996.7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市糯滋滋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陈松旺、胡利雅支付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7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99168号号不动产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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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6 |
(2018)浙0602民初8379号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松旺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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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83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糯滋滋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 陈松旺 胡利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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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糯滋滋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陈松旺(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6****8079)、胡利雅(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8****920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837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本息910996.77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二、三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费72000元;三、原告对被告陈松旺、胡利雅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潘立洁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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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7 |
(2016)浙0602民初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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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丰日食品有限公司 诸暨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 宣方 宣树葵 宣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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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丰日食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创新纺织有限公司、宣方、宣树葵、宣珠英: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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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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