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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芳本源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龙路41号二层236I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彭为、广州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与陈永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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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47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彭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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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1-01-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11执3901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8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1民初11501号原告广州易靓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悦、林映雪、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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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15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易靓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林映雪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永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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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11501号陈永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易靓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悦、林映雪、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0111民初11501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方式:020-83008358、020-83007545邓汝辉539958482021-07-2017:19:49:706(2021)粤0111民初11501号原告广州易靓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悦、林映雪、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审理,送达,程序,诉讼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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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2

    (2021)粤0114民初812号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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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812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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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2021)粤0114民初812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货款1675719.48元及利息(应以1675719.4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备案检测费用66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9元,由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22元,由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4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539473092021-05-3116:17:05:395(2021)粤0114民初812号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广州,科技,判决,生物,上诉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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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3

    (2021)粤0111民初10280号原告广州明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诉陈永悦、陈永州、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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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0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明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永州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陈永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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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10280号陈永悦、陈永州、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明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诉陈永悦、陈永州、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15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七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贺恒电话:83008245、83008317539164772021-05-0816:12:38:597(2021)粤0111民初10280号原告广州明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诉陈永悦、陈永州、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开庭,广州,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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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4

    (2021)粤0111民初10278号原告广州市迪顺彩印有限公司诉陈永悦、陈永州、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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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0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迪顺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永州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陈永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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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10278号陈永悦、陈永州、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迪顺彩印有限公司诉陈永悦、陈永州、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七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贺恒电话:83008245、83008317539164782021-05-0816:12:43:672(2021)粤0111民初10278号原告广州市迪顺彩印有限公司诉陈永悦、陈永州、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开庭,送达,广州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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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5

    (2021)粤0111民初4477号原告杭州三星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州、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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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4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三星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陈永悦 陈永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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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4477号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州、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星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州、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州、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补充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邮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傅贤珍、张玉桂联系电话:83008298、83007414538465262021-03-2416:57:28:97(2021)粤0111民初4477号原告杭州三星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州、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人民法院,白云区,科技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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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6

    (2021)粤0111民初2844号原告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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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2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陈永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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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844号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284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举证期满后2021年6月3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案件经办人:欧阳莉联系电话:020-83075688、8307562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8357582021-03-1717:10:46:328(2021)粤0111民初2844号原告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科技,开庭,广州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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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7

    (2021)粤0111民初4138号原告广州市雨菲化妆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陈永州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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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4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雨菲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永州 陈永悦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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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4138号陈永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雨菲化妆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陈永州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0111民初4138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6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方式:020-83007574范晓玲法官538245432021-03-0916:45:07:565(2021)粤0111民初4138号原告广州市雨菲化妆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陈永州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开庭,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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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8

    (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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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812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向本院起 当事人-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依法判令两承担本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利息 的租金标准 自年月日起计至腾空货物材料之日止 个月=元 依法判令两向支付仓储费 从年月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按每月元 请求判令 依法判令两向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共计.元 暂计至年月日为㎡*元 依法判令两向赔偿购置原材料的订单损失.元 暂计至年月日约为.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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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共计1995381.36元及逾期利息(以1995381.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约为32125.63元);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置原材料的订单损失635738.82元;三、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仓储费(以600㎡为基数,按每月30元/㎡的租金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腾空货物材料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600㎡*30元/㎡*3个月=54000元);四、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81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50826538060602021-02-2417:15:13:888(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公告,依法,判令,原告,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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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3
    9

    (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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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812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向本院起 当事人-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依法判令向赔偿购置原材料的订单损失.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利息 的租金标准 自年月日起计至腾空货物材料之日止 个月=元 依法判令向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共计.元 从年月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按每月元 请求判令 依法判令向支付仓储费 暂计至年月日为㎡*元 依法判令承担本 暂计至年月日约为.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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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共计1995381.36元及逾期利息(以1995381.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约为32125.6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置原材料的订单损失635738.82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仓储费(以600㎡为基数,按每月30元/㎡的租金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腾空货物材料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600㎡*30元/㎡*3个月=540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81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50826537845382021-02-0418:05:49:908(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公告,依法,判令,原告,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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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10

    (2020)粤0111民初14781号原告彭为、广州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州、陈永悦、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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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47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彭为 广州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陈永州 陈永悦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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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4781号陈永悦、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为、广州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州、陈永悦、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47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举证期满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联系方式:罗法官020-87481388-8338/834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535581192020-09-1021:06:45:457(2020)粤0111民初14781号原告彭为、广州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州、陈永悦、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审理,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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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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