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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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正飞、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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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初7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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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28 |
2 |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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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特20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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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8 |
3 |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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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特20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张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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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8 |
4 |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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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特20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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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8 |
5 |
滕绍全,魏玉会,滕跃斌,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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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特20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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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28 |
6 |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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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特20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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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31 |
7 |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荣、张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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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初6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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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8 |
8 |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荣、张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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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初6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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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8 |
9 |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荣、张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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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民初6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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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8 |
10 |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武县福隆石材厂、朱建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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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27执恢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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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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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727民初381号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云、冯文、鲁小明、杨新、绵阳金宇实业有限公司、陈亮、杜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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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7民初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云 冯文 鲁小明 杨新 绵阳金宇实业有限公司 陈亮 杜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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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7民初381号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云、冯文、鲁小明、杨新、绵阳金宇实业有限公司、陈亮、杜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云、冯文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元;2.鲁小明、杨新、绵阳金宇实业有限公司、陈亮、杜碧红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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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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