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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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侨锋永业电子有限公司、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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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2民初5671号之四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侨锋永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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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10-14 |
2 |
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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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84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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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09-18 |
3 |
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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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民终210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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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1-02 |
4 |
惠州市兴顺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韵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覆铜板厂、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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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95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市兴顺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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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2-18 |
5 |
惠州市兴顺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韵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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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市兴顺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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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06-04 |
6 |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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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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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侨锋永业电子有限公司、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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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侨锋永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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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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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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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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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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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惠州市兴顺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韵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覆铜板厂、金禄(清远)精密科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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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市兴顺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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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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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恢3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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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32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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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324号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02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1951号。在前次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2020)粤03执1951号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32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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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2 |
(2020)粤03执19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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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19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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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1951号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02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19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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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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