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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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市监处字〔2017〕95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温州网发布的网页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一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及时予以纠正,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影响,符合法定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没收广告费用27900元,处以罚款20000元,合计479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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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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