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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彼岸大道

    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中心四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孙敏媛与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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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6639号之二 合同纠纷

    原告-孙敏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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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1-01-08
    2

    孙敏媛与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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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保1044号 财产保全

    原告-孙敏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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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08-17
    3

    孙敏媛、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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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45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孙敏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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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08-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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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之二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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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之二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曲桂英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曲桂英不服(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原告曲桂英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贵院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935295.98元及利息11198.21元(以投资款人民币1935295.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起算至三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4月7日),合计为1946494.18元;3、请求贵院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4、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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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2

    (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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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之一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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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之一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曲桂英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曲桂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9.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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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3

    (2021)粤0304民初36863、36868号送达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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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1109275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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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6863、36868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柯卫星、王喆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36866号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剩余本金862960.94元及利息190657.89元;2.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依法处分的被告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之45%股权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对依法处分的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编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1109275号,坐落于惠州市河南岸HNA24-5-01地块的土地及附着物、建筑物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6863号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剩余本金129.5万元及利息294653.09元;2.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万怡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依法处分的被告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之45%股权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对依法处分的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编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1109275号,坐落于惠州市河南岸HNA24-5-01地块的土地及附着物、建筑物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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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4

    (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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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曲桂英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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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曲桂英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935295.98元及利息11198.21元(以投资款人民币1935295.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起算至三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4月7日),合计1946494.18元;2、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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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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