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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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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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83号之二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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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383号之二郭君哲、魏洪祥、杨洋、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嘉慧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郭君哲、魏洪祥、杨洋、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嘉慧关于追加郭君哲、魏洪祥、杨洋、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304执950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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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21)粤0304执异3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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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54号 | - |
当事人- 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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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354号深圳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君哲、魏洪祥、杨洋、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邹燕婷申请追加郭君哲、魏洪祥、杨洋、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听证时间为2021年7月5日14时30分,听证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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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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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83号送达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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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83号 | - |
当事人- 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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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383号之一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嘉慧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郭君哲、魏洪祥、杨洋、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各二份,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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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4 |
(2021)粤0304执异3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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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83号 | - |
当事人- 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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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383号郭君哲、魏洪祥、杨洋、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嘉慧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郭君哲、魏洪祥、杨洋、汇商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紫景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各二份,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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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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