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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大地产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7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107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耳双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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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12民初948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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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9
    2

    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耳双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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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12民初948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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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9
    3

    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耳双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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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12民初957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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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9
    4

    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耳双机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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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12民初948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山东鹏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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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9
    5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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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11执保130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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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2
    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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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3财保6号 -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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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10-04
    7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天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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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11民初131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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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30
    8

    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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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1103民初1968号之二 合同纠纷

    原告-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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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2021-09-08 2021-09-30
    9

    深圳前海丰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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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1738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丰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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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09-03 2021-10-11
    10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廉帅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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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民终13843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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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3 2021-09-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605民初2654号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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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5民初26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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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605民初2654号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265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74477.98元予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1274477.98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9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92.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3192.1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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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
    2

    (2021)粤0605民初32551号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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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325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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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2021)粤0605民初32551号的民事上诉状。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0605民初3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一项,改判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620597.9元及以17972041.9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以778370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均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的标准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予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2.撤销(2021)粤0605民初3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三项,改判确认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6620597.9元范围内对佛山恒大金名都15-18#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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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
    3

    (2021)粤0605民初32551号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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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325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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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32551号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工程款25755742.31元及以17972041.9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以778370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均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的标准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予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45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2452.07元(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927.07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652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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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4

    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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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6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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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674号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67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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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5

    (2022)粤2071民初56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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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56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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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光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光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248.49元及利息损失(以170248.49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70248.49元(不含第1项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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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5
    6

    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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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民初3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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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初353号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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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5
    7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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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491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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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4919号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2年0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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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8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恒大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春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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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民初1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地产集团长春有限公司 四平市恒大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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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初192号四平市恒大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恒大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春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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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9

    (2021)粤0605民初32553号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长信宏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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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325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长信宏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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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32553号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长信宏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32553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佛山市长信宏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7301.3元以及质保金11671356.1元,共计支付12588657.4元;2.被告佛山市长信宏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6417.85元【拖欠工程款917301.3元自2020年1月30日起,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即1.5%/365)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的违约金26161.94元,此后按此标准一直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拖欠占结算款4.5%部分的质保金10504220.49元自2020年11月30日起,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即1.5%/365)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的违约金为170255.91元,此后按此标准一直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占结算款0.5%部分的质保金1167135.61元自本起诉状提起之日,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365(即1.5%/365)一直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3.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佛山市长信宏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12588657.4元范围内,对佛山狮山恒大御景(8栋-16栋、幼儿园)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四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人民陪审员陈丽霞、谭志军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宇琼担任,书记员由郑幸莉担任。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二十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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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10

    (2022)粤20民初21号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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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民初2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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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民初21号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81037.15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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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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