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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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麦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1-6887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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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麦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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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2 |
2 |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1-6888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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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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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2 |
3 |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1-6892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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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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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2 |
4 |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1-6889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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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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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2 |
5 |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蔚锋,黄嘉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1-6881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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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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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2 |
6 |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李季,陈静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1-6875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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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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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2 |
7 |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俊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1-6886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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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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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2 |
8 |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1-6891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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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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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06 |
9 |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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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574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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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5-14 |
10 |
邓钧,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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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特541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邓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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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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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杨汉军 杨建良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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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4 | 2019-09-27 |
2 | (2018)粤0309民初15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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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9-03-12 |
3 | (2018)0309民初15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盈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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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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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688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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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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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80号陈明: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元;二、被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的借款逾期利息18265.85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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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2 |
(2020)粤0309民初2235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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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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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354号蔡玮: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丽华、蔡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一、被告一江丽华、被告二蔡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一江丽华、被告二蔡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借款的利息含罚息共计人民币12698.2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0元,由二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并粘贴于观澜法庭公告栏联系人:刘丽萍联系电话:0755-210522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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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2021)粤0309民初6876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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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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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76号陈敏浩: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7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敏浩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及利息¥14298.46(该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2月15日,本金及利息合计¥304298.46;2、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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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4 |
(2021)粤0309民初6879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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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德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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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79号孙德奎: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德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德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670.85元及利息¥1242.98(该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2月15日,本金及利息合计¥50913.83;2、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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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5 |
(2021)粤0309民初6877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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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梅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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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77号梅冠军: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7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梅冠军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12532.11元(该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2月14日,本金及利息合计262532.11元;2、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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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6 |
(2021)粤0309民初6890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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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龙六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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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90号龙六里: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六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龙六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7,006.98元及利息1,968.24(该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2月20日,本金及利息合计158975.22;2、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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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7 |
(2021)粤0309民初6882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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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炜 曾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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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82号曾宪强、杨炜: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宪强、杨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曾宪强、杨炜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0093.36元(该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2月20日,本金及利息合计300093.36元;2、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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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8 |
(2021)粤0309民初6884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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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文雪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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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84号文雪英: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文雪英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及利息¥12,264.89(该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2月20日,本金及利息合计¥302264.89;2、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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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9 |
(2021)粤0309民初689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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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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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93号朱辉衍、林春花: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辉衍、林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朱辉衍、林春花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5585.14元(该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2月20日,本金及利息合计305585.14元。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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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10 |
(2021)粤0309民初6878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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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8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丘喜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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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878号丘喜凤:原告深圳龙华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喜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87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丘喜凤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5033.52(该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等),截至2020年12月14日,本金及利息合计¥215033.52;2、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两个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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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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