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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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雄杰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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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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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5-24 | 2018-1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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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石狮市雄杰织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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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雄杰织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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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雄杰织造厂(公民身份号码:350581600249602):本院受理原告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雄杰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石狮市雄杰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羽(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836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石狮市雄杰织造厂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承办法官:郭清漂书记员:张灿煌联系电话:0595-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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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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