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泰环罚字【2021】2-205号 |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
1.限三个月内完善泰兴市生活垃圾应急卫生填埋场工程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2.立即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泰兴市生活垃圾应急卫生填埋场工程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叁拾万元,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罚款叁万捌仟元,合计罚款叁拾叁万捌仟元(¥338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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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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