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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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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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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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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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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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商银行成都分行与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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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商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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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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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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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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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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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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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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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钢铁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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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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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钢铁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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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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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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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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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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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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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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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昌广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曾飞莉 应国勇 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延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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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7-11-16 |
2 | (2017)川01民初1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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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7-06-20 |
3 | (2016)川0104民初63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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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7-01-05 |
4 | (2016)川01民初1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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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6-10-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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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民初1828号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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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8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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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1828号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罚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519048.32元);二、被告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公告费260元;三、如被告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0分区008-1/03地块(巴福镇天坪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抵押顺位行使抵押权(100房地证(押)2014字第563号),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293元,由被告四川西华大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茂广实业有限公司、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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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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