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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斯特

    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9号天健·国际公馆B座231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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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民初963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起诉人-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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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11-02 2020-11-24
    2

    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石才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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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5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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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9-12-09 2020-11-26
    3

    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韦翠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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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5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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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9-12-06 2020-11-26
    4

    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石才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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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5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9-12-06 2020-11-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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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5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韦翠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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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翠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20884.5元、公摊水费242.5元、公摊电费887.3元、垃圾处理费2527元及违约金13872.5元(违约金因被告延迟履行支付管理费等义务产生,按欠费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一审律师费及律师差旅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11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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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9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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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5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石才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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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才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8464元、公摊水费95.6元、水费1135.64元、公摊电费350.7元、垃圾处理费1016元及违约金5493.3元(违约金因被告延迟履行支付管理费等义务产生,按欠费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一审律师费及律师差旅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11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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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9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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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85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石才用 收起

    ... 展开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南宁市威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才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6533.8元、公摊水费11.5元、水费182.2元、公摊电费706.6元、垃圾处理费2035.8元及违约金10952.5元(违约金因被告延迟履行支付管理费等义务产生,按欠费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一审律师费及律师差旅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11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 展开
    2019-07-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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