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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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1623号管辖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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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162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成都华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英儿电影有限公司 北京欢喜首映文化有限公司 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春风文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时间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鸣涧影业有限公司 上海三次元影业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 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星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上海香蕉计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十月初五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乐在其中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境界文化新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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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1623号原告成都华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英儿电影有限公司、北京欢喜首映文化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春风文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时间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鸣涧影业有限公司、上海三次元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星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香蕉计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十月初五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乐在其中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境界文化新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被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初162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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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2 |
(2018)川01民初1623号管辖异议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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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162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成都华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英儿电影有限公司 北京欢喜首映文化有限公司 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春风文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时间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鸣涧影业有限公司 上海三次元影业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 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星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上海香蕉计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十月初五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乐在其中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境界文化新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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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民初1623号原告成都华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英儿电影有限公司、北京欢喜首映文化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春风文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时间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鸣涧影业有限公司、上海三次元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星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香蕉计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十月初五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乐在其中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境界文化新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1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成都华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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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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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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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异88号 | - |
当事人- 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 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洛克互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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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洛克互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异88号执行异议告知书。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洛克互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蒋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关虎、陆智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卢劭哲担任记录。之前本院邮寄告知书及异议证据材料至公司工商注册地即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工路美年广场1栋302、303、304,因无人签收退回,之后与公司接洽时,公司员工拒收材料,现向你方公告告知书内容,你方若有意见或者证据材料,可于2018年8月20日前向本院书面反映,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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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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