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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骏杰股权

    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137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民初2827号上诉状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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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827号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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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27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刘志臣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联系电话: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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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2

    (2019)粤03民初2827号判决公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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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827号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志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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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27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票回购款307890元,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配合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案涉90000股回购股票过户手续;二、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票回购价款与减持股票获得价款之间的差额91539898.94元;三、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损失6429387元(以40679403股股票的回购款139164237.66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一点二的标准支付),以307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二的标准计至实际回购之日;四、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回购价款差额利息损失(以回购价款差额37474053.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二的标准自2019年4月19日暂计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计算的利息损失1187178元,并自2020年1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二的标准计至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五、被告刘志臣就上述第一至四判项确定的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志臣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6801.45元,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联系电话: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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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3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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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827号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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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27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20年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联系电话: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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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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