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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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利坤建材租赁站、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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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152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璧山区利坤建材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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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30 |
2 |
河南港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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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执50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港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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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31 |
3 |
郑州永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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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执93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州永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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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27 |
4 |
华润置地(成都)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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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82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润置地(成都)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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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30 |
5 |
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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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208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苏迅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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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3 |
6 |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宏达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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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7703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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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8-26 |
7 |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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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324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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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05 |
8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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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303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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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01 |
9 |
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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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保581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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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31 |
10 |
彭伟、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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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民终37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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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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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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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 | 六版 | 2019-12-02 |
2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厦门宏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第三人- 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兆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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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G10 | 2019-01-24 |
3 | (2018)闽07民终108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厦门宏疆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第三人- 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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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1 | 2018-11-11 |
4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厦门宏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第三人- 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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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4G35中缝 | 2018-08-30 |
5 | (2017)川1102民初402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章春华 被告-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乐山分公司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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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5 |
6 | (2017)闽0721民初176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厦门宏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第三人- 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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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G09 | 2018-05-22 |
7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彭汝兵 被告- 赖沙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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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8-05-06 |
8 | -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方龙田 被告-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李代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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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8-04-26 |
9 | (2017)渝0112民初165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重庆远成世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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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6 |
10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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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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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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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630民初46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水富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金亿舟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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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630民初46号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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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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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630民初46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水富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金亿舟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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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630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12768986.45元、利息5209737.47元,合计17978723.92元;二、驳回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56595元,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20000元,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59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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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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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630民初46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水富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金亿舟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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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630民初46号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42958881.96元(其中工程款20011980.34元,停工损失14315004.46元,利息8631897.1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从2013年12月10日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的债权;2、被告云南观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水富金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云南金亿舟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包括:工程款20011980.34元、停工损失14315004.4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从2013年12月1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对海镜龙观新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五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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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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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630民初5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观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水富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金亿舟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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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9)云0630民初533号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观唐集团有限公司、水富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亿舟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水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630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五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0011980.3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以20011980.34元为基数支付2013年1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工程款本金20011980.34元范围内对海镜龙观新村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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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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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630民初5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水富金土地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水富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金亿舟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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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630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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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
6 |
(2017)川0116民初10808号原告蒋军与被告赖沙沙、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苏洁、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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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080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蒋军 被告- 赖沙沙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苏洁 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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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16民初10808号原告蒋军与被告赖沙沙、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苏洁、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沙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蒋军支付工程款202,811元及逾期利息(以202,811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二、驳回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2元,由被告赖沙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孙毅,联系电话:85820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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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7 |
(2017)川0116民初10806号原告毛世琼与被告赖沙沙、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苏洁、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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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080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毛世琼 被告- 赖沙沙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苏洁 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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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16民初10806号原告毛世琼与被告赖沙沙、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苏洁、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沙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毛世琼支付工程款114,661元及逾期利息(以114,661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毛世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被告赖沙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孙毅,联系电话:85820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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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8 |
(2018)川1402民初5167号原告何丽芬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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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东坡川1402民初516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何丽芬 被告-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杜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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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02民初5167号原告何丽芬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何丽芬欠款本金65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丽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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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9 |
(2018)川1402民初5167号原告何丽芬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杜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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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东坡川1402民初516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何丽芬 被告-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杜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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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02民初5167号原告何丽芬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杜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650000元及利息。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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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10 |
(2018)川01民终13528号上诉人方龙田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代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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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352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方龙田 被上诉人-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李代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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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3528号上诉人方龙田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代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上诉人方龙天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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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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