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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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224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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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22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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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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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241号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2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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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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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24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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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241号 | -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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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241号之一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2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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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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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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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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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9600元;二、被告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6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4.8元,由被告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南山法院联系人:王晓婷联系电话:8660885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法庭常兴路9号605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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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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