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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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魏兴元 杨芙娜 姚金山 王小丹 李强 李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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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04-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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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魏兴元,杨芙娜,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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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1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小丹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李强 李鹏 姚金山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杨芙娜 魏兴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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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17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本院受理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鹏、李强、王小丹、魏兴元、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姚金山、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芙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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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李鹏,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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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12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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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120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李强、李鹏: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五项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就到期未付应收账款一亿三千万元整向上诉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承担对应违约责任;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内容,并依法将前述判项中的融资款本金改判为应收账款一亿三千万元整;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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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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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12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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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120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五项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就到期未付应收账款一亿三千万元整向上诉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承担对应违约责任;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内容,并依法将前述判项中的融资款本金改判为应收账款一亿三千万元整;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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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4 |
送达裁判文书——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李鹏,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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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1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魏兴元 杨芙娜 姚金山 王小丹 李强 李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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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120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李强、李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姚金山、王小丹、李强、李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93,800,000元;二、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3,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000,000元违约金;四、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750,000元律师费;五、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兴元、被告杨芙娜、被告姚金山、被告王小丹对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兴元、被告杨芙娜、被告姚金山、被告王小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六、若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兴元、被告杨芙娜、被告姚金山、被告王小丹未承担上述第五项付款义务,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3,80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七、如果第二、三、六项主文中合计金额超过93,800,000x24%x(2019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天数除365)的总金额,则以93,800,000x24%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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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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