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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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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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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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6-02 |
2 |
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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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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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6-02 |
3 |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梁均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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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690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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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11-11 |
4 |
梁均雄、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雄生印塑厂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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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63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雄生印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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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0-09 | 201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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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均雄、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雄生印塑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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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9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雄生印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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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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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雄生印塑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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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8071号一一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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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6-09 | 2017-09-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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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陆惠芬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雄生印塑厂 梁均雄 被告-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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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8 | 2018-03-18 |
2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均雄 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雄生印塑厂 陆惠芬 被告-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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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8 |
3 |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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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7-03-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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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4执异63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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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6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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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6号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636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08)佛禅法执字第47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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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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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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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9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纺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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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9号佛山市南海品德毛纺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63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08)佛禅法执字第473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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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3 |
(2020)粤0604执异6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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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4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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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4号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634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08)佛禅法执字第47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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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4 |
(2020)粤0604执异6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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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5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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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异635号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0)粤0604执异635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08)佛禅法执字第47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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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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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1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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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170号 | 管理人责任纠纷 |
上诉人- 谭志深 被上诉人- 谭国柱 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 江苏新全奥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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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170号江苏新全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谭志深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审第三人谭国柱、江苏新全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公司送达(2019)粤06民终1117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谭志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7元,减半收取6378.5元,由上诉人谭志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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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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