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地税稽罚[2017]41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一)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1.2013年1月74号凭证、5月111号凭证、10月35号、59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购买火腿、服装等礼品合计金额125264.50元,系业务活动中赠送外单位人员的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5052.90元。2.2014年1月16号、92号凭证、2月45号凭证、7月8号凭证、12月23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购买火腿合计金额168110元,系业务活动中赠送外单位人员的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3622元。3.2015年1月80号凭证、3月20号凭证、7月81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购买火腿、人参等礼品合计金额227000元,系业务活动中赠送外单位人员的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45400元。(二)存在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印花税行为1.2013年1月与浙江乐空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等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2份,合同金额102690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308.10元。2.2013年4月与上海新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2份,合同金额22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66元。3.2015年1月与金华市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墙面修补工程合同1份,合同金额15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4.50元。4.2015年2月与金华市第四建筑公司等签订维修工程工程合同4份,合同金额1186133.9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355.80元。5.2015年6月与金华市第四建筑公司签订维修工程合同1份,金额2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60元。6.2015年10月与金华市华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维修工程合同1份,金额13426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40.30元。7.2015年10月与深圳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华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装修工程合同4份,合同金额239732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719.2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查补税款计算表、建筑维修(装饰)工程合同及清单、相关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我局已于2017年5月18日书面告知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4月28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76.9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2037.4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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