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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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唐直林水果店与成都市优利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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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1民初374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都江堰市唐直林水果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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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30 |
2 |
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零下八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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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4805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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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7-27 | 2019-11-04 |
3 |
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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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4806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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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11-04 |
4 |
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零下八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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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3653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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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19-06-21 |
5 |
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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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759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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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1-10 | 2019-06-10 |
6 |
成都市奇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肖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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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023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成都市奇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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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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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明恩与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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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景明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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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10-25 | 2018-02-06 |
8 |
肖康、冷珍群、肖馨瑀与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格力电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奇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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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542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冷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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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4-07 | 2018-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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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民初15759号原告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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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759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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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5759号原告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91民初15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为垫付的设备款及安装费1916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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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2 |
(2018)川0191民初15759号原告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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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759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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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5759号原告四川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代为垫付的设备款和安装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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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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