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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信网银

    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71楼71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504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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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4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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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443号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0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361723.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12月的租金以182737.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按万分之五/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2020年1月的租金以135579.44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计算,按万分之五/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三、被告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电费、能源服务费1747.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242.2元,此后的违约金以1747.94元为计算基数,按万分之五/日从2020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四、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公用事业费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保证金631275元;五、被告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优惠期已享受的租金优惠365475元;六、被告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3日房屋占有使用费377264.5元;七、被告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迟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违约金(自2020年2月21日始,每日按月租金182737.5元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计至被告住所地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之日止);八、驳回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516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23416元,被告负担171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710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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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2

    (2020)粤0304民初504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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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443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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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443号:深圳市银信网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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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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